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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凤英与滕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嵇凤英,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雄萍,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维芳,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嵇凤英与被告滕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同年11月27日、12月18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名下上海银行账户交易查询单原件两张。2019年1月3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嵇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嵇凤英已预付),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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