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川石道企业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岚,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盼,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高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川石道企业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川石道企业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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