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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石道企业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川石道企业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岚,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盼盼,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高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川石道企业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川石道企业信用征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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