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巢学敏,男,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妮,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一栋,职务不详。
原告巢学敏与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巢学敏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巢学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巢学敏负担。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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