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左某某与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某某
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居易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军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英超、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敬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2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南戴河蔓香谷小区6-2-1702号房屋以178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69955元购房款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据两份。合同第五条和第七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当在30日内无条件退还全部购房款,并同时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现因被告无法交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解除双方的《房屋认购协议书》;2、退还购房款1699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诉讼请求无异议,仅称房屋的交付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双方庭下协商,双方未能就本案达成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某某退还购房款1699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99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2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南戴河蔓香谷小区6-2-1702号房屋以178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将169955元购房款交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据两份。合同第五条和第七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当在30日内无条件退还全部购房款,并同时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现因被告无法交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解除双方的《房屋认购协议书》;2、退还购房款1699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诉讼请求无异议,仅称房屋的交付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双方庭下协商,双方未能就本案达成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某某退还购房款1699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99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被告河北祥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涛

书记员:赵晶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