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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男,2016年11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米玉洁、程亚倩﹙实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社会秩序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经营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左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左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及偶犯、家属愿意代其自愿缴纳罚金的从轻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二、侦查机关公安沣东新城分局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设施设备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公安沣东新城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 一 审 判 员  何向阳 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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