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花园对开路段时失控与粤F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左某某受伤,左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后被到场处理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17.8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左某某已赔偿证人温某某损失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360032****、17507577723;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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