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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庙**组,现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左某某无证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11(原S306)与东常高速连接路交叉路口时,与伍某某驾驶的白色本田牌湘******号小型轿车在该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左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左某某抓获归案。当日23时21分,在民警陪同下,医护人员在事故现场抽取左某某血液送检,经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左某某与伍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931号、第932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2020】交鉴字第1328号、1329、1330号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伍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5.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8.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勇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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