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左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镇**街**号,住大同市云冈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左某某和麻某某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左某某在大同市**广场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麻建国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已完成交易的毒品1小包(经称重0.03克),赌资100元,从左某某身上缴获尚未出售的毒品19包,(经称重0.68克),以上毒品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毒品20包。

2.书证:抓获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麻建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3.证人证言:麻某某证实,2020年4月16日九时许,其给小安打电话购买毒品,小安让去恒安新区鹏程广场取毒品,见面后其给小安100元钱,小安给一包毒品,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查获。

4.被告人左某某供述:2020年4月16日早上九点左右,手机号为1399445****的一名男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鹏程广场送一包毒品,到了那里他给我100元钱,我给他一包毒品,交易完正准备走时被抓获,从我身上搜出大约20小包毒品。

5.鉴定意见:证实缴获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6.毒品称重笔录、毒品检材提取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笔录、毒资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成耐端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悔过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左博文,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20926603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云兴镇云新东大街69号,住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C区1-1-1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博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左博文和麻建国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左博文在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鹏程广场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麻建国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已完成交易的毒品1小包(经称重0.03克),赌资100元,从左博文身上缴获尚未出售的毒品19包,(经称重0.68克),以上毒品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毒品20包。

    2.书证:抓获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麻建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3.证人证言:麻建国证实,2020年4月16日九时许,其给小安打电话购买毒品,小安让去恒安新区鹏程广场取毒品,见面后其给小安100元钱,小安给一包毒品,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查获。

4.被告人左博文供述:2020年4月16日早上九点左右,手机号为13994452967的一名男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鹏程广场送一包毒品,到了那里他给我100元钱,我给他一包毒品,交易完正准备走时被抓获,从我身上搜出大约20小包毒品。

5.鉴定意见:证实缴获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6.毒品称重笔录、毒品检材提取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笔录、毒资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博文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博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左博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成耐端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左博文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悔过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