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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非法经营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小区**室,于2020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贩卖私油的行为被大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至9月4日,在大厂县**镇**村**街一院内,被告人左某某私自开设私人加油站,在未取得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成品油(汽油),共计销售六万余元。

2020年9月20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在因非法买卖成品油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在大厂县**镇**村**街一院内非法买卖成品油(汽油),共计销售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陈爽

2020年12月11

                                      

附:

1、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两册;

2、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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