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左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郭自重
张智
左桂林
陈飞鸿(磁县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自重,农民。身份证号:132129196302021736.
委托代理人张智。
被告左桂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磁县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自重与被告左桂林为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智、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飞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左桂林借原告郭自重10000元系事实,且借款后原告每年均向被告催要,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在北京强行将被告的三轮车扣下,并扣发被告50天工资抵顶10000元债务,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左桂林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自重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左桂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左桂林借原告郭自重10000元系事实,且借款后原告每年均向被告催要,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在北京强行将被告的三轮车扣下,并扣发被告50天工资抵顶10000元债务,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左桂林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自重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左桂林负担。

审判长:曹丙鸿
审判员:孟海江
审判员:索书宝

书记员:索亭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