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石雅松,经理。
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以本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459号案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李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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