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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开奇与李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巩开奇,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黎慧,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娟,女,1952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如苗,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开奇诉被告李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巩开奇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开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开奇负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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