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某,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巩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巩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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