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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巫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辉盈棋乐”(微信名,身份不明)处购买了“同城娱乐”涉赌App的代理权限,担任该App的代理。被告人巫某某通过微信推广该App赌博软件,招揽人员使用该App内的捕鱼等游戏进行赌博,并通过第三方支付软件进行上下分,从中获利人民币7500余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凌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巫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财付通交易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巫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检察官助理:石兰兰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处,联系电话:

15778538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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