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巴xx·布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xx,xx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县,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xx镇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2019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xx·布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巴xx·布xx与朋友康xx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草原新村巴xx·拉xx平房中喝酒。次日2时左右,被告人巴xx·布xx酒后驾驶新Gx6xxx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往乌尔禾方向217国道277公里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6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巴xx·布xx常口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抓获经过、抽血照片,车辆指认照片、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巴xx·布xx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巴xx·拉xxx、康xx证言;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1744号)。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被告人巴xx·布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xx·布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凌
(院印)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巴xx·布xx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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