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哈萨克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23时10分,巴某某驾驶新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巩留县塔斯托别乡光辉村十字路口向南一公里前路段时,汽车出现故障,巴某某拦车求助,但与过路人发生争执,随后巴某某报警,民警来之后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出警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8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口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表等书证;
2、证人依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997号;
5、现场及血液提取照片,证人指认照片;
6、鉴定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7、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饮酒后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娇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哈萨克买里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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