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51966********,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西宁市**医院**,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晚上20时,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在西宁市南山路鸣翠柳山庄打了一辆滴滴去往城东区滨河路滨河铁路小区,在车内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与滴滴司机即被害人杨某某因路线问题发生口角。在车辆到达城东区滨河铁路小区门口后两人再次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用拳殴打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后脑勺及鼻梁骨,致使被害人杨某某鼻骨骨折。
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4日报案至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至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已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6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2020年1月17日,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青司鉴206301000200100152号鉴定结果为右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系初犯,且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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