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519XXXXXXXXXX,哈萨克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县,住XX市文苑新寓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与艾某某(已提起公诉,下同)二人为贪图便宜、免费吸食毒品,多次以“以贩养吸”方式向他人贩卖新型毒品“娜塔莎”。
2020年4月18日,艾某某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以500元的价格从其上家“肉某某”处购买3包毒品“娜塔莎”,毒品到手后为自己吸食自行截流1包,随后经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居间介绍,将其余的2包毒品“娜塔莎”以555元的价格在克拉玛依市旧货市场附近卖给也某某。
2020年4月19日,艾某某在克拉玛依市花鸟鱼市以400元的价格从其上家“肉某某”处购买4包毒品“娜塔莎”,随后经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居间介绍以同样的价格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红旗小区附近将4包毒品“娜塔莎”卖给也某某,艾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当场参与吸食其中的1包毒品“娜塔莎”。
2020年4月26日,艾某某在克拉玛依市以500元的价格从其上家“肉某某”处购买5包毒品“娜塔莎”后于次日(2020年4月27日)在克拉玛依市绿色康城小区附近以同样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艾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当场参与吸食其中的1包后,巴某某将剩余的4包以500元的价格通过线路车运递的方式卖给也某某。
2020年4月27日,艾某某在克拉玛依市会展路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巴某某2包毒品“娜塔莎”。
2020年4月28日,艾某某在克拉玛依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购买毒品的300元毒资后,未向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提供毒品。
2020年4月28日,艾某某在克拉玛依市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也某某购买毒品的500元毒资后,未向也某某提供毒品。
2020年5月1日1时许,艾某某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以10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贩卖毒品“娜塔莎”13包,交易结束后侦查机关侦查员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东亭花园小区5栋3单元成功将艾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娜塔莎”12包。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在侦查机关查获时如实供述案发前存在居间介绍、代购毒品的行为,并具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并具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巴某某不起诉。
扣押三星手机一部(白色,型号:SM-C9000),因案件需要已与起诉书号为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97号随案移送至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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