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巴xxx,男性,20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20xxxxxxx,xxxx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县,住址xx县xx乡xx路47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9日01时38分许,被告人巴xx涉嫌饮酒后驾驶车号为新G0004C号棕色起亚牌普通客车,行驶至xxx和布克东街体育馆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04号便民服务站辅警发现,后使用对讲机转警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将巴xx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巴xxx血样中检出乙醇107.0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 证人加xx、帕xx、巴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67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巴xx讯问、提取血样、查获视频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严·克米力别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xx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xx犯罪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巴xx克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3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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