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李莹水果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李联合,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赵屯乡汪屯行政村汪屯2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合作(李联合之弟),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李莹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判员:邵 勋
书记员:黄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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