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某某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沂北路252—262号由由—沃某某购物广场地上一层和地上二层。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CHENWENYU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淑员,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兴业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刘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宿县伟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奇,总经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诉被告沃某某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大连兴业源农产品有限公司、温宿县伟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某协会负担。
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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