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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通迈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袁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通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许鸿图。
  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通迈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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