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袁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通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许鸿图。
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通迈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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