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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某某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才仁巴依尔·布力根)(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女性,20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20010316XXXX,蒙古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X县,住XX小区保障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阿某某,新疆和布克赛尔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点31分许,犯罪嫌疑人布某某在其婶婶达某某家中做客时,以给其婶婶达某某女儿修改参赛视频为由,借达某某手机,并利用达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向自己支付宝商户中支付的方式,盗窃达某某花呗中4400元,并害怕事情败露当场将交易记录删除。案发后嫌疑人已将钱款4400元退还给受害人,并获得受害人的原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达某某的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5、电话录音、支付宝记录截图。

6.监控视频光碟两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用支付宝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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