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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某某与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帅某某,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女,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宽,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达,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承之,男,193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105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佩丽,女,194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105室。
  上述两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再审申请人帅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沈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达、徐承之、胡佩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9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帅某某与沈某及徐达、徐承之、胡佩丽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帅某某遂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帅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帅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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