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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某,又名师炉鑫、师炳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鲁山县。
法定代理人:师铜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师某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鲁山县。
法定代理人:师铁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师某某父亲。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诉讼理人:蒋朋军,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许金生,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
上诉人师某某因与上诉人师某某、被上诉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做出(2014)鲁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师某某、师某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做出(2015)平民三终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鲁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鲁山县人民法院依师某某要求追加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平煤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一附院)为被告。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师某某、师某某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师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张新兰

书记员:张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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