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师山,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0********,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会***寨**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山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同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师山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前往自家茶叶地棚时,被前来调查的民警控制,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外套右边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88.34克,从其上衣外套左边内侧口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7.67克、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1.47克,遂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山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6.01克,海洛因1.4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蓉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师山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散件2份共2页、光盘4张;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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