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64********,汉族,小学,无业,住河南省**市**县**乡(**镇)**村**组10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汝阳县**乡**上小组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家门口的一棵家槐树和张某乙家的三棵杨树。经鉴定,被盗的一棵家槐树和三棵杨树价值48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赔偿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对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师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代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于河南省**县**乡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