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航宇。
法定代理人郭高燕。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现青。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师航宇与被告杜现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航宇法定代理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爱民,被告杜现青,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杜现青驾驶冀D×××××号三轮车(核载480KG,实载4000KG)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兵营路交叉口南侧时,被告杜现青未按操作规定安全驾驶,与横过道路师照龙骑驶后乘坐原告和师航瑞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3日,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现青负事故主要责任,师照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和师航瑞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中煤一公司岭北职工医院救治,支付医疗费1115元。当日到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诊断为右手开放伤、右手第4、5掌骨基底骨折、右手头状骨折、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右手食指近节骨折、右手尺神经深支断裂伴部分缺损、右手骨间肌部分缺损、右手蚓状肌缺损、右手拇收肌部分缺损、右手尺动脉深支断裂伴缺损,右肺挫裂伤。支付住院费21413.6元(其中被告杜现青垫付2000元),门诊费10990元,外购药348.5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母师某与郭某护理,出院后由郭某护理,郭某月收入2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一处,护理期限为150日,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2人,出院后1人,二次手术费约5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杜现青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杜现青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1、由于被告对原告所举医疗费票据均不持异议,根据医疗费票据确定医疗费为33537.1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3、护理人员师某所提交的工资收入为6000元,因未提交纳税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应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2532元计算,师某的护理费为(42532元÷365日×17日)=1981元,根据鉴定意见书,护理人员郭某的护理费为13000元(2600元×5个月)。4、伤残赔偿金18204元。5、鉴定费2600元。6、根据住院情况,酌定交通费500元。7、根据其伤残等级,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由于其未提交医疗部门建议其加强营养的证据,其要求营养费不予支持。以上共计80672.1元,其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981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18204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1285元;扣除被告杜现青已垫付的2000外,其仍应赔偿原告(80672.1元-51285元)×70%-2000元=18571元,因原告诉讼请求数额为63590.27元,故被告杜现青应赔偿原告63590.27元-51285元=12305.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师航宇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285元。
二、被告杜现青赔偿原告师航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2305.1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杜现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文肖 审判员 韦安兵 审判员 吴 杰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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