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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尔巴赫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汤沈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希尔巴赫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SCHELBACHANDRE,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上海润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沈杰,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希尔巴赫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沈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汤沈杰就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希尔巴赫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9)沪0105民初549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9)沪0105民初5499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顾正恺

书记员:陆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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