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LEEYOUNGWOO。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难,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万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黄磊。
被申请人: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贾强。
申请人希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万兴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希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万兴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希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万兴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35元,由申请人希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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