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希而科工业控制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CHENGA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谦展工控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雨生。
原告希而科工业控制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谦展工控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而科工业控制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希而科工业控制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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