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相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迈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某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开霖。
被告:浙江斯某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开霖。
被告:周开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与与被申请人上海迈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2016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XXX号的房屋。2019年12月30日,被保全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24万元保证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沈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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