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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72********,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8时46分许,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号红色三雅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布克东街万宝红超市门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21.6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帕某某指认车辆照片,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帕某某常口信息。

2.被告人帕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伟;

3.证人证言:证人米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1271号,其含检出乙醇量为221.68mg/100ml;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巴依尔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帕某某被告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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