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帛俪雅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海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水为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帛俪雅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为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帛俪雅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水为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37,11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水为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37,1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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