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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席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能源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道****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席某甲饮酒后驾驶赣A****白色北京牌新能源共享电动汽车,搭载席某乙从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祥大道出发,途径紫阳大道,行驶至北京西路丁公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席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交警将席某甲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血提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33mg/100ml。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席某甲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 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席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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