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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起诉书公开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9198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湖县**镇**村**号,现住址:库尔勒开发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驾驶新******两轮摩托车从**小区**烤肉店门前行驶至**路**市场出口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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