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419**********,汉族,高中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到巩义市鲁庄镇北侯村一队张某某的租住屋内,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席某某将张某某眼部打伤。经巩义市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30日到鲁庄派出所投案,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2.证人席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新
检察官助理:王亚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鲁庄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