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席某某(别名季某某、妖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7月30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05年7月28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07年3月19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违法行为于2008年4月18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席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驻地多次盗窃他人钱包、现金等,共盗窃现金人民币约2800元。其中:
1.2020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批发城“鞋来鞋往”店内盗窃陈某某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600元。
2.2020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李宁青少年服装店内盗窃张某某现金约400元。
3.2020年10月19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左岸春天小区东侧宏伟玻璃装饰店内盗窃李某钱包两个,钱包内共有现金约500元。
4.2020年10月2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中家长接待中心盗窃刘某某紫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红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光盘4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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