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丽,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毅俊,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黄陵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丽与被告何毅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常丽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常丽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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