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常克勋与钟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克勋,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钟生祥,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克勋与被告钟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常克勋诉称,2016年6月20日,被告因为收购生猪生意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7年2月20日还款。逾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钟生祥应诉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区,不是原告起诉状所称的昂昂溪区水师镇佳盛屠宰厂,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昂昂溪法院无管辖权。2、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发生争议应向甲方(原告常克勋)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的住所地为齐齐哈尔市××区,本案应移交齐齐哈尔市××区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金额的3%计算加收违约金。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甲方为原告常克勋,其住所地为齐齐哈尔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 常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