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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团结与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团结,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淳江,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家富,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兴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澍,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团结与被告颜士青、被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常团结申请撤销对被告颜士青的起诉,并申请追加莫家富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团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淳江、被告莫家富、被告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常团结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常团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团结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团结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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