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富,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被告:卢晓鹏,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宝清县。
原告常富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卢晓鹏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43000元利息自2018年3月3日起至给付时止,39000元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给付时止,38000元利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给付时止,利息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4月3日。2018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2018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5月24日。逾期,被告并未按约定给付任何欠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当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43000元“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元的事实。证据二:39000元“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0元的事实。证据一:38000元“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的事实。被告卢晓鹏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三份“借款合同”,因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三份“借款合同”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被告卢晓鹏分三次向原告共借款1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别约定当年4月3日还款43000元、4月24日还款39000元、5月24日还款38000元。逾期,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
原告常富诉被告卢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汝灿华独任审理,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富、被告卢晓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按约定给付了被告出借款,借款行为应认定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卢晓鹏无异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晓鹏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常富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43000元利息自2018年3月3日起至给付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卢晓鹏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常富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39000元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给付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卢晓鹏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常富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38000元利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给付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卢晓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汝灿华
书记员:曹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