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丑世栋,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欣莹,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7,891.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期为二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7,891.32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909.46元,由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胜范
书记员:顾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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