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孙华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
原告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3元,减半收取计1,416.50元、财产保全费1,153元,合计2,569.50元,由原告常州华鼎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