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博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庆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音,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女。
原告常州博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晨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常州博宏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货款支付事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博宏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19.17元,由原告常州博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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