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动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MINGUK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天宇,女。
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动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在www.51gif.com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炮炮兵”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美术作品及相应的动漫形象等经过原告的推广宣传,具有非常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被告上海动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炮炮兵”系列美术作品制成表情包,并上传、存储至其经营的“51GIF”网站(www.51gif.com),在该网站上,被告对上述作品进行了整理、分类,并提供给用户下载。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动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动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8,000元以及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1,580元,共计19,580元。上述款项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至如下账户:开户名: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新区支行。逾期未支付的,被告上海动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常州卡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50%作为违约金;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上海动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广瑞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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