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塑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智建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玉,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娣。
原告常州塑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已于2019年9月25日撤回管辖异议申请。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常州塑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塑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1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常州塑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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