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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涛浦斯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袁家宅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锋。
  申请人上海涛浦斯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263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涛浦斯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佳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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