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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良电镀材料经营部与张小玲、江典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常州市国良电镀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投资人:吴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张小玲,女,199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江典龙,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常州市国良电镀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张小玲、被告江典龙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江典龙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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