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思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唐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思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思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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